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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06 18:13:58   来源: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章程网上公开   

 

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章程

2017年版)

《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章程》经2015年5月29日第四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是上海市普陀区的一所全日制的公办完全中学。是在撤并原普陀中学和原长寿中学的基础上,由同济大学与普陀区委区政府在2002年合作创办。建校以来,学校秉承“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坚持“科技与人文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品质。2006年起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2007年被评为“普陀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目前正在积极创建“上海市理工特色高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育综合改革,适应现代学校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品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发展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简称为“同济二附中”。英文表述为:No.2 Second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Tongji University。学校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550号,邮政编码:200060。学校网址:http://www.hstjef.pte.sh.cn/

第三条  学校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全日制的公办完全中学。

第四条  学校面向小学和初中招生。招生对象为普陀区教育局划定区域内的当年小学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为准;招生程序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六条  学校精神:同舟共济  自强不息

第七条  办学理念:科技与人文和谐发展

第八条  目标体系:

学校发展目标:创建上海市理工特色高中

教师提升目标:精进 拔尖 特长

学生培养目标:人文涵养  理工成才

第九条  学校文化:

校风:尊重 平等 合作 共享

教风:厚德博学 诲人不倦

学风:自主 探究 严谨 勤勉

第十条  学校标识(LOGO)

作为同济大学的附属中学,学校主动传承同济精神,沿用同济大学的校标设计,体现附中与大学一脉相承、联动育人的办学意图。校标图案是蓝白相间的双圆形,外圈为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的中英文名称,内圈为三人驾舟的图案。三人成众,勇往直前,昭示着“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自主管理学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

(二)依照学校章程实施校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五)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贯彻勤俭办校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加强学校资产管理。

(七)切实抓好平安学校、文明学校、绿色学校、和谐学校建设。

(八)关心教职工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九)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十)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文化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选拔在自荐、民主推荐和评议的基础上,学校党组织负责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订人事管理、岗位聘用以及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四)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管理学校的财务、资产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六)按照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三)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实行《同济二附中教代会提案“三段式”管理办法》。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教代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由工会组织的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和巡视等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履职水平和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主席选举采取公推直选制,教代会表决实施票决制。

第十九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职能分工,设置“学校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校务综合部、后勤保障部”五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三中心两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五大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相互协调,整体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年终由教代会代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中层及校级干部,听取学校三中心两部门的中层干部年度述职,并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评价,作为年终绩效、奖惩的主要依据。

学校发展中心:秉承“以学校发展为本”的原则。主要负责制订并修改学校发展规划、申报并推进引领学校发展的核心课题研究、探索并整合特色课程开发及课程资源保障、设计并优化学校文化建设、构建并完善学校特色发展测评体系。内容涵盖规划制订与调整落实、科研工作、特色创建工作、学校文化建设等任务。

教师发展中心:秉承“以教师发展为本”的原则。主要负责国家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实施与评价、教学常规落实及教学质量监控、学籍管理与招生工作、人力资源管理与师资专业培训。内容涵盖课程教学、考试组织、质量监控、学籍管理、教师发展等任务。

学生发展中心:秉承“以学生发展为本”的原则。主要负责学生行为规范教育与检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设计与实施、主题教育活动组织与综合素质评价、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与考评、国际交流与合作。内容涵盖学生德育常规、德育队伍建设、党团队活动、体育工作、艺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留学生管理等任务。

校务综合部:秉承“以沟通协调、统筹落实为本”的原则。主要负责校内外信息沟通与项目推进、会务活动的安排与组织、文书起草、凝聚力工程与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创建等检查评比任务的落实。内容涵盖全校运营的协调沟通、协助校务工作、协助党务工作、档案规范与制度完善、学校年鉴、校刊、画册、新闻宣传等任务。

后勤保障部:秉承“以确保安全、服务发展为本”的原则。主要负责财务工作、资产工作、校园综合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治、学校“净化、美化、绿化、文化”四化工程。内容涵盖规范收费、资金使用、资产管理、食堂和保洁及保安人员管理、学校人财物安全、教育教学设备及物资保障等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主席。校务会议定期召开,按照集体决策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负责学校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讨论决策。

校务会议的主要职能:

1.沟通思想,及时通报重要精神和重要信息。

2.研讨问题,议定学校管理中的常规工作和专项任务。

3.集体决策,讨论决策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三重一大”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和纠纷调解机制,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受理、调解和解决的规则。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要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二)对难以在校内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对教师、学生与学校发生的法律争议,学校应当积极应诉,认真落实法律文书要求学校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三级管理制,建立由校长室、三中心两部门、年级组和教研组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网络。学校对年级组长的管理、评价主要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对教研组、备课组的管理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代会代表、中层管理干部、校级领导干部对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定期考核评价,作为年终绩效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年级组长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统筹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实施及管理,协调年级组内班级之间及与学校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质量,领导组内全体教师对年级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负责。

教研组长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负责本学科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的实施与管理,贯彻落实学校课程计划,推进本组教师专业发展,全面负责本学科的教学质量。

备课组长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协助教研组长和年级组长的管理,负责落实本年级本学科教学计划,组织备课组的集体备课和教学研修活动,完成教学任务,达成教学目标,全面负责本年级本学科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围绕“人文涵养、理工成才”的学生培养目标,学校实行“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员育人”的德育管理模式。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求实创新、统筹协调,以同济二附中十个主题教育月活动为载体,以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为核心,以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人格培育为基础,以公民道德素养培育为重点,挖掘学科德育的核心价值,落实理想信念与责任担当教育,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发展中心的管理下,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活动,以此为载体培育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强化课程统整,致力于“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校本课程特色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德育课程、创新实验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落实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开放计划,完善创新实验项目。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成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三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形式,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提高课堂教学和作业训练的有效性,严格控制学生课业负担。因材施教,分类辅导,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探索走班制教学和学分制管理,为学生选课学习和特长发展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开展羽毛球、健美操、武术、舞龙、舞狮等体育特色项目,深化体教结合基地学校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健康教育管理,完善卫生工作制度,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全程禁烟。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制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课题研究,构建和完善心理咨询和辅导机制。

第三十四条  抓好学校管弦乐队、合唱团、舞蹈队等艺术社团的培养训练,努力创建学校艺术教育的特色品牌。开展科技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五条 加强教育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探索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和校务管理的整合,构建基于互联网和信息化的教育教学平台。

第三十六条 推进学校信息化管理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建构高效务实的管理平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采用“教学、科研、培训”一体化的校本研修方式,组织开展专家引领、项目驱动、师徒结对的培养活动。鼓励、支持、促进教师的专业提升和专业发展。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分别发给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三)获得表彰的权利。对于品德优秀,学习努力刻苦,学有特长,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的学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表彰奖励。

(四)得到公平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应获得公平公正的评价,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业证书。

(五)获得救助的权利。陷于困境的学生可获得学校、社区等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帮助。

(六)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颁发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条例。

(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参加每周的升旗仪式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确因特殊原因在同一年级需要重读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学校将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校纪校规,须接受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的批评教育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有关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校学生给予奖励与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订学生成长记录制度,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平台。

第四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相关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局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学校每年公开招聘计划,通过面谈、试讲、入编考试等,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所聘用的人员实行岗位职责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公民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要事务拥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对处分拥有申诉权。

(五)妥善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设备及用品。

(六)参加学历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专业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公民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体育艺术等教育,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及时制止有害于学生的各种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本市本区的有关政策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一)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资制度规定,确定工资报酬。

(二)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待遇。

(三)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婚假、产假、丧假等待遇。

(四)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按事业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各班级选举或推荐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校、班两级的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及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委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学生家访工作,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做好向社区开放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做好学校与社区的单位文明共建工作,形成学校社区一体化的育人模式。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靠长寿街道、社区单位、长寿警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加强对特殊学生的关心,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深化教改,开拓创新,提升学校的发展品质。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22万元。作为全额拨款的公办学校,同济二附中的办学经费来源于普陀区财政教育经费的年度拨款。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违法行为,以及侵犯学校名称权、无形资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恶意造成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条  学校如遇自然灾害或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要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经校务会议讨论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