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一条例宣讲稿
同济二附中学生发展中心
第一部分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早上好!
12月4日是我国法制宣传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成为我国公民学习法律、树立法治知识的有效载体。从年龄阶段看,我校高中生均属于未成年人范畴。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是因为对法律知识的无知所致,走上了犯罪之路。今天我们在这里以“两法一条例”为主题,对大家进行一个法律知识的宣传。
全体起立,面向国旗升国旗、高唱国歌。
全体请坐
第二部分
首先,让我们认识一下“两法一条例”包括哪些。两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条例是上海根据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今天,我们将结合同学们的日常行为规范,重点谈一谈两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它规定未成年人受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的保护,任何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一方,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了应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外,还应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司法保护)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学校保护)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未成年人在学校应该受到哪些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大家都知道,每学期我校都会组织同学们进行消防演习,上周也是对大家进行了预防诺如病毒的宣传,主要也是为了增强大家对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在专门学校的学生,除了进行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外,还必须按年龄,组织必要的生产劳动,实行半工半读的形式。
那么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去界定呢?让我们一起看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社会保护)
让我们一起看看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08年汶川大地震中,谭千秋老师将4个来不及冲出教室的学生拉到课桌底下,而自己趴在课桌。他用生命保护了这4个孩子,他用生命诠释了爱与责任的师德灵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在这里,也想请同学们提醒家长,在接送你们上下学的时候,不要影响学校周边的交通。
说了这么久,大家可能会问,如果以上任何一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我该如何去保障呢?让我们一起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六章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我们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否一样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责任年龄与民事责任年龄不同,它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凡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的,将负相对责任;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部分
许多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都是一念之间,让我们通过一个视频来看看未成年人是如何走上犯罪之路的。
(播放视频)
主持人:通过这个视频,我们可以看出,就因为食堂排队的小事,一念之差,成了小李、小刘一辈子的大事(被打断)
夏佶弘:老师,我们同二的学生可都是好学生,我们可是上海市文明示范校呢,我们不会出现这种行为的。
主持人:小夏,看来你对我们学校还挺了解的嘛。但你知道吗,同学们的日常行为及言语中,也常触犯“两法一条例”的规定呢。
小夏:哦?是吗?
主持人:对呀,让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情景剧来看看同学们的问题吧。
请欣赏情景剧——《小马的一天》。
第四部分
情景剧
第五部分
主持人:小夏,这下你总该相信我了吧。你看,放学后不及时回家,多让家长和老师担心呀。
夏佶弘:是呀,要是我不能及时回家,一定会向家长提前告知的。
主持人:除了你应该主动告知自己的父母外,刚才情景剧中小马的家长也应该告知对方的家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留未成年人在家里过夜,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就是犯罪行为。
主持人:那么除了刚刚提到的夜不归宿外,你还发现了小马的哪些不良行为呢?
夏佶弘:他还强行抢夺同学的交通卡,我认为是属于不良行为的。
主持人:说得非常好,除此之外你还发现有什么不良行为呢?
回 答:还有?那我就不知道了。
主持人:他早上无故旷课、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这些都是属于不良行为。
回 答:啊?这个也算?
主持人:对呀,以前是不是都没有注意到这些?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的规定吧。
夏佶弘:那如果我们违反了这些规定,会有什么处罚呢?
主持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夏佶弘:看来我们真是该好好学习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主持人;学习法律知识,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未成年人的重要一课。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两法一条例”主题宣传到此结束,请各班有序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