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校内师生申诉暂行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职工和学生。
2、校内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或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包括相关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师生合法权益的;
2、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合理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委员会也是学校处理校内教职工和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由党总支、校长室、工会委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由校内申诉委员会制定1到2名增加熟悉相关申诉事项的同志临时加入。
2、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党总支,具体由纪检委员负责。如纪检委员需要回避的,可以向学校党总支书记提出申诉。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对学校或有关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或通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的方式向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书面提出申请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时间;申诉人签名;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1)校内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审查工作。
(2)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诉。
(4)申诉人一经撤诉,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起申诉。
3、调查取证。
(1)校内申诉委员会接到师生申诉材料后,应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字。
(2)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案情。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 听取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与理由;
② 听取被申诉人的答辩;
③ 调查组说明调查取证的情况;
听证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要求证人到会作证,听证过程应指定专人负责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签字后存入档案。
4、回避
校内申诉委员会成员与受理的申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经当事人提出,应当回避。
5、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视情况,由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6、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师生员工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处理决定作出后,校内申诉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给当事人。
若当事人对校内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教代会提出复议,学校召开教代会就申诉材料和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复议,做出最后决定。
五、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以及心理咨询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撤回,经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但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师生员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师生员工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内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济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201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