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二附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票决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占教职工总数的30%左右,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产生后,编成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教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特邀或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年召开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评议、监督校务公开工作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并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有关评先选优和奖惩的建议。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同济二附中教代会工作流程图